必须公开的秘密,行业协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等!
| 2017-09-01 15:02:52发布 | 浏览 205 次
今年李克强总理于2月8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讲道:进一步清理和降低涉企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必须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让涉企收费有据可依。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文件,要求各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文件要求,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系统” 进行公示。
原文件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7〕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加快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等要求,现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集中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主体和内容
公示主体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级行业协会商会(登录账号及密码见附件1)。
公示内容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网址、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数据上报单位、数据更新时间、备注。上述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系统” 进行采集并公示(系统使用和填写说明见附件2、3)。网站链接为:国家发改委网站 二、工作安排
(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
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通知要求自行登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系统”填报信息,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尚未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向其分发“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系统”登录信息,组织开展填报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督促其主管主办的行业协会商会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二)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
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住所地,将信息归集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填报。地市级、县级行业协会商会信息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归集填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填报工作,向各地市分发“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系统”登录信息,督促本地区内各级行业协会商会按要求填报并及时更新数据等。
(三)相关信息和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系统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填报工作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填报工作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集中公示,是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保障信息公示工作运转顺畅的长效机制。
(二)如实填报,诚信自律。为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单位在提交信息前要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不确定的情况,请与有关方面及时沟通,确保按期完成信息填报。系统信息将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及时更新,强化监督。各单位要按照系统要求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及时反映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情况,接受登记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监督。
联系人:发展改革委体改司 阮 征(010—68505139)
王雨晨(010—68505618)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李 硕(010—68501921)
系统使用业务联系人:
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张涵宇(010—68502346)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系统账号信息(略)
2、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系统使用说明
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系统填写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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