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 2013-05-10 09:08:53发布 | 浏览 113 次
一段时间以来,“临时工”这一角色成了很多事故中理所当然的“挡箭牌”,正因为此,他们也被比作是“壁虎的尾巴”。近日,《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公开征集公众意见,这一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能层层分包转嫁,不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说,发生安全事故后,不准让“临时工”当挡箭牌。市民可在
5月14日前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就该条例发表意见。
其中,草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如果不治理,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予以查封,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 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对市民最关注的“临时工”这一问题也做出了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分包转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责任,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此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 行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其中,草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如果不治理,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予以查封,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 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对市民最关注的“临时工”这一问题也做出了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分包转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责任,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此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 行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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