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市政养护2013费用定额
| 2016-08-05 15:41:54发布 | 浏览 1361 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城〔2014〕280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取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委)、城管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各地深入贯彻实施《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3修订)》,我厅根据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取费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与《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3修订)》配套使用。 附件:《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取费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取费标准 一、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造价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养护维修工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2、措施费:指完成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等。 3、间接费由规费和管理费组成: 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 4、利润:养护维修企业完成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5、税金: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造价计价程序与费率标准 计价程序与费率标准表
附注:未改企单位不计取利润和税金,但实际按企业运行的单位仍可记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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